涉嫌受贿51万元
开县常务副县长受审
前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开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涉嫌受贿一案。
据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徐长春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一直辩解称,收钱并没给他人谋利或者帮忙,不构成受贿罪。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