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存在便已定下腐败案件查处数量,有违客观规律,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反贪局的作用,既有惩治腐败的作用,还有防止腐败的职责,其最终目的应该是让腐败行为逐渐减少,直到最终消除。”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如果像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一样,要求腐败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会有人为了出“政绩”而把贪官“养肥了再抓”,人为地把小贪养成大贪,还可能导致一些反贪局长为保“乌纱帽”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从而导致错案、冤案产生。
“给名额,定指标,打分排队,不是万能的膏药,一贴就灵。”这位专家认为,这种制度在实施初期确能加强反贪力度,但每个地方的贪官数量和贪腐程度都有不同,如果被问责的反贪、反渎局一把手工作不力,当然要撤换,反之就可能被冤枉。这种把工作成绩和查办数量画上等号的做法有失严谨,容易催生出“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现象。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邓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