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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逮捕令出错仍执行 被逮捕人出面抓人
发布时间:2010/1/6 9:43:14  来源:本站整理
不可能在现场的直接证据。王建国说:“此案的案发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而在2007年9月18日,我正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敖包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四公司装运设备,有付款单、搬运记录、物资清单、运输合同为证。2007年9月19日,也就是案发当天,我在天津市的杨村卸货,这也有收款条为证。这些证据都证明,我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更何况,在被捕前,我从来就没有去过科尔沁区,连科尔沁区究竟是个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王建国曾经雇用过一位名叫杨宏宇的宁城县老乡当副手,协助自己开车跑长途。为此,杨宏宇也卷入了此案。

2008年5月21日,杨宏宇在接受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询问时,承认在2007年秋天与王建国到科尔沁区拉过废铁,但是称已经记不清拉货的具体地点了。杨宏宇还承认把一车废铁拉到了辽宁省凌源市,也同样记不清卸货的具体地点了。

2009年8月10日,王建国的代理律师在宁城县大明镇郝家店村找到了杨宏宇,并且在郝家店村村委会办公室对杨宏宇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有杨宏宇的签名和手印。此次询问过程中,还有杨宏宇的父亲杨国范、叔父杨国文在场,杨国范、杨国文二人还以询问过程“在场人”的身份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这份询问笔录的部分内容如下:

律师:我们今天来是向你了解一下,关于你给王建国开车时的一些情况,请你如实说,听清楚了吗?

杨宏宇:听清楚了。

问:你去过通辽吗?

答:没去过。

问:知道科尔沁区吗?

答:不知道

问:为这事公安局找过你吗?

答:找过我。

问:你怎么回答的?

答:我记不清了。我有癫痫病,记忆不好。

问:你是怎么说的(在公安局)?

答:当时他们用牙刷之类的东西夹我的手指,疼的受不了,我说我记不清了,他们就继续夹我的手指头。

后来我就说:“你们乐意写哪儿拉的就写哪儿拉的吧,你们就随便写吧。”

问:你跟王建国开车这几个月,拉过几回废铁?

答:就一次,送到凌源,我记得特清楚。

问:你在哪儿拉的废铁记清楚了吗?

答:根本记不清了。去通辽是公安人员随便说的。我说记不清,公安人员就打我。就是这样。

问:王建国拉活儿,都是怎么联系的?

答:通过配货站。

问:在公安局时,有没有把你和几个人放在一起站着?

答:有过。

问:几次?

答:一次还是两次记不清了。

问:让你拿着号牌了吗?

答:没有。

问:你给王建国开车期间拉过几次废铁送往凌源。

答:就一次,肯定就一次。也没往别的地方送过废铁。

问:你好好想想,有没有从通辽拉过废铁的事?

答:根本不清楚。

杨宏宇在谈话的最后还说了一句:“你拿的公安笔录不够。公安有的问:你挨打了吗?我当时没敢说公安打我了。”

此外,王建国指出,根据杨宏宇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供述,他本人没有进入春雷配货站,一直在车上。春雷配货站老板冷丽丽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说只有王建国一个人去的配货站。这说明冷丽丽没有和杨宏宇直接接触过。可是,警方在组织辨认时,冷丽丽却在多名男子中指认杨宏宇参与了诈骗。

王建国获释后仍被监视居住

2009年9月4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裁定书上称:“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刑诉(2008)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有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对以科刑诉(2008)第37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

王建国说:“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19时许,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常艳和张良彬来到看守所,问我在通辽是否有亲人能帮着办理取保候审,我当即表示反对。随后,常艳又联系我的家人去通辽办理取保候审,同样遭到我家人的拒绝。2009年9月9日18时40分,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将我释放,释放时我虽然多次要求办理释放手续,均遭到拒绝。就这样,我被关押长达504天后,稀里糊涂地就被释放了。时至今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和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仍然对我的案子没有任何解释,我仍被监视居住。”

2009年12月15日,记者赶到科尔沁区采访。面对记者提出的诸多疑点,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的姜副局长和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的沈副检察长均表示要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对于逮捕通知书上写错被逮捕人名字的问题,姜副局长说:“这是笔误。”

(本文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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