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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传原告花费千万
发布时间:2010/2/8 9:14:28  来源:本站整理
民的分股要求也在动荡中被搁置。

第二次商谈分股是事态刚平息不久的11月8日,郝辛卯通知王新民和陈勇来开会商谈。

此次王新民和陈勇要求按资额的比例,获得公司87%,并要求有9人加入股东名列。

郝辛卯反对:一是股东太多,和过去没啥区别,他要求只认王新民和陈勇;二是87%的占股不合理。

郝辛卯的理由是,因为工人被抓,他得罪了很多昔日同事,家里接到恐吓电话。但在这期间,他背后的投资人没有一个出面帮忙。而正是他在这3个月里疲于奔命,才使公司走上正轨,所以不可能按原先13元的价格分股。

2005年12月9日,在多次商量分股不成功后,王新民一方提出撤资退钱,不再入股。要求郝辛卯在年底前退款750万,并支付100万利息。

郝辛卯说,当时亚金公司依旧看不到前景,因为公司的矿山被当地农民占据。

但郝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便竭力挽留王新民。

此时,陈勇出面要求代替郝支付王新民的利息,然后再和郝进行分股。陈勇和郝辛卯为此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的采纳。

随后,一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从2006年春开始,全国房地产市场飙升。鄂尔多斯地价迅速膨胀了10倍以上。

在市区占地90亩的亚金公司,从一个乱摊子眨眼间变成一只金凤凰。郝辛卯说,按当时的评估,公司总价值过亿。

2006年5月,消失了半年的王新民又找到了郝,称陈勇没有支付他100万利息。他不再退资,要求继续占股。

郝辛卯说,王新民一方继续要求87%占股不变。他还发现,在王新民要求持股的9人中,阿茹那消失了,出现了一个付万友。

双方彻底谈崩。

2006年6月4日,王新民付万友等人为原告,将郝辛卯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一审胜诉。

“民事”胜诉“刑事”遭批捕

鄂市中院终审判定郝辛卯获股权合法,鄂尔多斯检察院则以职务侵占罪批捕了郝

一审败诉后,郝辛卯上诉到鄂市中院。2007年6月14日,中院终审判决郝辛卯胜诉。

终审败诉的王新民一方开始寻求刑事裁决的途径。

2007年10月28日,付万友和王新民等9人向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认为郝侵占了他们的股权。

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将该案交办鄂市公安局。鄂市公安局审查发现,此案已经过鄂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于是未立案。

一名知情人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领导,同时把此案批示到鄂尔多斯市政法委书记龚毅。龚毅批给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请国瑞同志受理此案,依法办理”。

鄂市检察院随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08年3月28日通知鄂市局立案。2008年4月1日,鄂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2008年4月5日,几位警察找到亚金公司,要求拘捕郝辛卯。

郝辛卯拿出自己的人大代表证。

公安随后向达旗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

郝辛卯说,此案打官司多年,达旗当地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民事官司。所以4月17日,达旗召开人大常委会,表决是否批准对郝辛卯采取刑拘,最后没有通过。

达旗人大相关人士介绍,当时22票反对,只有2票同意。达旗人大法制委主任李桂林介绍,当时常委们认为,此案两审民事判决相反,说明案情尚不明确,不能随便拘人。

王新民、付万友等人走刑事化暂时受挫,于2008年7月16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

郝辛卯在2008年8月参加了高院的庭审。并第一次见到了鄂尔多斯市副院长付万友。

而付万友的妻子吕桂英当时也去旁听了庭审。郝辛卯后来知道,吕桂英曾是鄂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

郝辛卯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高院再审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经侦总队曾给高院发函,要求高院终止审理这起民事案件。高院派人交涉,表示不认为此案是刑事案件;同时质疑经侦总队对高院的去函资格。

郝辛卯一方称,王新民一方看到达旗人大不批准后,曾找到鄂市人大,希望市人大批准。但被告知市人大没有此越级管辖权。随后,鄂市政法委领导找到了达旗领导,要求达旗人大批准。

李桂林介绍,为此达旗人大领导带着他们去市人大请示汇报,市人大认为可以批准。

2008年12月30日,达旗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知情人称,当时鄂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勇,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大队长高福禄等人坐镇会场。

上述知情人称,达旗人大常委会领导曾表示,“没有办法,领导意思,不批准连我也要免了”。

这次会议举手表决,最终通过了对郝辛卯的羁押许可。

2009年2月4日,郝辛卯被鄂尔多斯检察院批准逮捕。

缘何“以下犯上”?

内蒙古高院再审,郝胜诉;鄂旗法院则定郝职务侵占罪成立,获刑7年

记者从鄂尔多斯检察院发给市公安局的《通知立案书》中,看到批捕郝的理由。

该院审查认为,郝辛卯作为亚金公司股东之一,利用受公司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之便,擅自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该行为侵害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权,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

郝辛卯民事诉讼的代理人韩波对此提出疑问,第一,所有书证显示,目前金亚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郝辛卯,所以他进行法人代表变更完全合法;其次,职务侵占是指侵占公司财产,而股权只是他人财产,所以检方援用了不适当的法律;第三,郝辛卯并没有侵占他人股权的故意,他一直在与之进行谈判。

2009年6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鄂市中院判决。郝辛卯方胜诉。

高院认为,“足以认定郝辛卯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合法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并且认为,“郝辛卯负有维护王新民、陈勇等人所应享有的股权再分配之义务。”

于是,鄂尔多斯检察院的审查和高院的认定,出现明显矛盾。

对此,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武国瑞向记者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该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凤霞也表示,领导要求不得就此事接受采访。她拒绝对上述矛盾作出解释。并表示,目前正在重新整理材料,重新审查,并汇报给政法委,为年后此案重新开庭做准备。

2009年10月14日,郝案在鄂托克旗法院首次开庭。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郝辛卯代理人说,“我们很高兴的去了,分股要求也从50%一直降到30%,但是对方态度强硬,声称不在乎这点小钱,非要对郝辛卯治罪坐牢不可”。

调解不成。

2009年12月21日,鄂旗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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