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佛教新闻 → 新闻内容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1/1/1 10:28:03  来源:本站整理

   一、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宗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
    二、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中代表国家宗教局发表意见。
    三、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兼职。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宗教组织任职或工作。
    五、不准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六、不准要求宗教组织以及宗教人士、信教群众支付应由自己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占用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住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八、不准收受和索要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中挑起矛盾、制造不和。
    十、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和行为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文字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党委)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佛友评论


发表评论

名 称: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 类 热 门
本 站 推 荐
, 江浙佛教网 Www.JZFJW.Cn 苏ICP备14059615号
手机:17778059962   电子邮件:admin@fjdh.cn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