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订应精良。当年任继愈先生在《<中华大藏经>编纂记》当中,曾指出:“我们校勘的目的,不在于勘误订正,而在于会同比较。因为我们长期整理中国古籍的经验表明,不同版本出现的文句异同,多半不涉及义理,古籍版本出现文字异同各有道理。”这一点对于佛教大部分经典也基本适用,但对律学著述而言,仅有会同比较还不够,更需要精良的校勘订正。这是由律学著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所决定的。戒律是直接判定佛教徒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其术语具有相对严格的使用规范和适用范围,往往一字之差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巨大分歧,产生截然不同的实践效果。这就好比国家法律,条文不得轻易改变,也不得任意诠释。戒律在这一点上跟经论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故有言“理可虚求,事难通会”(《续高僧传》)。缺乏校订的律典,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明代蕅益大师曾对《随机羯磨》发出慨叹:“宋元明藏本中,此书讹误最多,舛错脱落,满纸皆是,惟有掩卷兴叹,束置高阁。”近代弘一大师重新校订律典,方使律宗黯淡近千年之后又重现天日。所以说,律学典籍有必要尽量准确周详的校订。
同时,校订的质量有赖于校订者的律学素养。在古代,律师是一个相当专业的群体。往往那些精通经论的法师,对于戒律也有很多不懂之处。《续高僧传》中,慧休法师感慨道:“余听涉多矣!至于经论一遍入神,今游律部逾增逾暗。”目前佛教界与学术界在律学人才方面尚显薄弱,若能够通过编修《中华大藏经(汉文部分)·续编》的机缘培养一批律学人才,将对佛教建设与佛学研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