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的复兴,首先需要恢复对本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自信。举办大型文化论坛,不失为恢复自信的一个举措。当然,论坛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本民族的传统信仰和文化,从中发掘出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积极因素,确定新的发展方向,这也正是举办论坛的意义所在。中国道教正在走向世界,这次论坛上有许多“洋道士”,数量超过往届。这说明作为中国本土传统宗教的道教在境外同样具有感召力和传播力,也说明“普世性”并非西方宗教独有。这些“洋教士”在传播道教的过程中,既向西方社会展示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又沟通了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也许未来还要讨论道教在海外的“在地化”问题。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佛、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
保护与规范并行

北京广济寺悬挂宗教活动场所标识牌。
2014年12月4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海南、重庆、甘肃10省(直辖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基本信息,这是2014年国宗局公布的第二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基本信息;2014年4月,国宗局首批公布了北京、上海、浙江、山东4省(直辖市)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基本信息。
点评:这项工作有利于帮助信众辨别合法宗教场所,有利于宗教场所的活动受到保护、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挤压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从事宗教活动的空间。在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活动场所,很多位于风景名胜区或本身就是著名的文物古迹。2012年,针对宗教旅游出现的一些乱象,国宗局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局对各省(直辖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规范佛、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佛、道教界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制止违规开展宗教活动和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欺诈信众、借教敛财等问题,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
■首个国家公祭日:国之祭,民之愿

声声梵呗安抚亡灵。
2014年12月13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公祭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侵入南京,对我同胞实施长达40多天灭绝人性的大屠杀,30万生灵惨遭杀戮。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当天,南京市五大宗教按照仪规,开展公祭日纪念活动,哀悼死难同胞,祝愿国富民强,祈求世界和平。南京市佛教协会主办的中、日、韩佛教界纪念活动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举行,三国法师参加公祭仪式,举行“世界和平法会”,开展烛光祭和守灵活动等,寄托哀思,祈祷和平。南京市道教界在天后宫举行死难同胞超拔公祭仪式。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净觉寺举行以“追忆历史、悼念亡者、祈求和平”为主题的纪念活动。南京市天主教界在石鼓路天主教堂举行弥撒,追思死难同胞。南京市基督教界在莫愁路教堂开展以“悼念同胞、珍视和平”、“勿忘国耻、圆梦中华”为主题的祈祷、讲道等纪念活动。
点评:2014年12月13日举行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首个国家公祭日,是最高规格的国家祭祀。国之祭,民之愿,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五星红旗半降,《和平宣言》声起,国家公祭鼎亮相。在这一刻,凝聚起了个体意志,担当起了民众意愿。
中华文化没有“原罪”意识,有的是肯定人生之价值、承受人生之福德的观念。人在祭祀时,对生命的敬畏体现为更多纪念亡者的生命价值、德业而少及于罪孽、仇恨、报复等。这种躬自厚己而薄责于人的风格,最能体现中华民族宽恕、忠厚的人文精神。因此,我们从习主席在公祭仪式上的讲话中才读到了对拉贝、辛德贝格、马吉等人的感恩,以及这句掷地有声的话语:“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
国家公祭所体现出对生命价值的敬畏,上接“民为邦本”的古训,下连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执政理念。唯有充分肯定现实之生命存在本来具有崇高的价值,且让每一个个体都切实感受到生命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时候,才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之日。这是此次南京国家公祭的更深一层意义。
■《宗教事务条例》公布10周年:
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建设初见成果
2014年12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举行《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10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点评:2004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的《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其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建设进程迈入全新阶段。《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条例》颁布10年来,宗教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拥护,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条例》颁布与实施的10年,也是执法者与守法者接受教育和共同促进法规实施的10年,只有两者形成良性互动,我们才能寄希望于宗教法治更加光辉的明天。
(本报记者吴艳综合整理,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