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明晰了宗教房地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条例》规定,宗教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公示无产权纠纷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登记。
对于宗教团体与他人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可按原建房协议或者合同确认产权归属,在完善土地使用出让等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登记。对于属于历史违章建筑的宗教房地产,应当经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依法处理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