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人说反了,恰恰应是张国清为了办案而来,他该把枪瞄准犯罪分子,而不是普通公民。”
是否自首?
辩:主动等抓视为自首
控:应视为被当场抓获
辩护人认为,李国清在实施犯罪后,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没有逃离现场。其主观目的就是投案自首,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应该认定有自首情节。
而公诉人则认为,李国清将高邦射杀后,由于害怕加上酒精的作用,“可以说已经呆若木鸡”,不会想到主动投案自首。是他的领导尹某抢下了他的枪,同事马某把他压在身下,才将他控制。“而尹某、马某都属于公安民警……李国清应该视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我当时是有机会逃的!”李国清有些着急:“手铐都是我让马某给我戴上的。”他说,他意识到自己的枪出事后,出大厅去给妻子打了个电话,大概把情况告诉她……然后后返回大厅,铐上手铐,等待处理。
对话李国清:
喝了一斤白酒
昨日庭审中,审判长、辩护人等都对李国清进行了发问。
问:你喝了多少酒?
答:一斤多白酒。
问:是谁先动手的?
答:他。死者。他来跟我要保护费。我说凭什么要给,他就来打我,我双手抱着头….
问:你为什么要开枪?
答:我酒还没醒,完全不知道开枪的事。只隐约记得枪是开了,打没打到不知道。我当时站都站不稳,看也看不清……直到昨天律师见我时,看到其他人的证言,我才大概了解了整个过程。
问:那你是什么时候清楚自己打死了人的?
答:后来他们(同事)来抱住我,我看见地上有一滩血,才意识到可能是自己的枪出事了。
问:你现在对死者及家属是什么态度?
答:我自己是警察……虽然是喝酒造成的……但我也非常悔恨,深感内疚。
公安部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了“五条禁令”。其中第二条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禁令,领导需连带受处分,具体规定如下: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李国清曾是当地缉毒英雄
李国清,彝族,又名吉格日鬼,现年45岁,曾经是凉山当地有名的缉毒英雄。从1983年进入公安机关工作后,先后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禁毒大队大队长。他带领其他民警,破获多起故意杀人案、多起特大持枪贩毒运毒案件,为公安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曾被四川省公安厅记个人三等功、被凉山州政府个人记个人三等功,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本文来源:新民网 作者: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