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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了解农民吗?
发布时间:2009/8/30 12:08:47  来源:不详
怪别人是没出息的表现,要怪就怪我们自己不好好直面生活现实,把经念歪了。

  先讲最俗的一个生活感受作为引子。原先我也曾误以为先进的大超市会把一切落后的小地摊杀得“死光光”。过了一段日子,才发现许多赚不了多少钱的小商品,超市是不会进货的,因为“商场”的各种成本加起来,卖微利的东西等于亏本。我现在离不开拐扙,末梢着地的橡皮套必须富有弹性才用得出力,可磨损也厉害。坏了,到哪里去买?正当我无所适从之际,突然发现附近强家渡地摊上有,大小各色橡皮套齐备,服务态度又好。所以,我得出一个生活小经验、社会大道理:大超市、小地摊应该共存共荣,这是一个懂得生活复杂性的社会管理者应有的“经济理性”。

  经济协议也是一样。谁不高兴拿最高的工资?找得到这样的老板吗?老板肯给你吗?获得好的工作协议是需要机遇和条件的,这已经是今天任何人都能接受的现实。过去可不是这样,别人高,自己低,吵着要“平均”。回头就说农民。失地、买地、租地,这历史至少也有二千年左右了,现在时兴叫“土地流转”。租地的农民叫做佃农,有所有权的业主(田主,但不一定等于土改划的“地主”)把田地使用权、经营权定期“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后者以地租的形式偿付承租的“租费”,耕地收益权则由业、佃双方按协议“分享”。过去只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实际经济事务中“四权”集于一身的不多,这个道理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兴承包制,大家才弄明白。

  很长一段时间,我相信经典教材给出的理论,从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是一种由落后到进步,“放之四海皆准”的演进模式,也是衡量经济形态先进与落后的一个“标尺”。前几年找来新编《嘉定县志》、《宝山县志》查考,发现直到土改前,经济进步的上海地区农村,恰恰是三种地租形态同时并存, “先进”的货币地租并不一定占优势。其中有一种叫做“脚色田”的,就实行劳役地租。讲得比较详细的,是由苏南行署1950年内部印行的《苏南农村经济资料》,为当时供土改宣传用的调查报告和新闻报道汇编。其中第四辑,由一位劝导人们“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的朋友费心全文码出,贴在网上。现在看来,如何看待农村世界发生过的经验事实,一是要有材料,二是要学会分析。两者缺一不可,才会有意外收获。

  据这份调查报告说,租种“脚色田”的佃户既不交实物地租,也不交货币地租,而是以力役代替。每亩需提供的工数,各地不一样,一般从四十五至二十工不等。当时耕种一亩田每年平均需要的工时数约为十七工(一说十八工。粮棉兼种的要更多,嘉定宝山就是这类地区——引者),如以“脚色田”每亩需四十二工计算,那就是佃户租种一亩“脚色田”,要为田主无偿耕种二亩半田(但田主需供饭菜,折算也偏高,此处不赘——引者)。报告又说:出租“脚色田”时,每亩力役工数同时也折合成货币数,佃户不能出工或业主对出工用不了时,即由佃户按工资数找给业主。业主若多用工时,也得按工资数找给佃户。

  出租“脚色田”,苏南以嘉定、宝山两县较为普遍,松江等县也有一部分。当时嘉定徐行区由统计得出,全区出租田中“脚色田”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只算佃户佃入部分)。该区泽塘乡俞家湾村,全村出租土地均系“脚色田”。村里占有四十亩以上土地的共有八户,每户都有“脚色田”出租,最多出租十五亩,有五个“乡邻”(即佃户,每佃户平均租得三亩——引者)。俞某家里七个人,土地六十亩,出租“脚色田”十亩半,有三个“乡邻”,自己家中有四个成年人,但参加劳动的只有俞妻一人(从别的材料得知,有不少男人兼做副业,例如裁缝、泥水木匠,甚至兼营商业,跑单帮,做小生意——引者)。南翔区静安乡一户半地主式富农,出租三十亩,有十五个“乡邻”,自己经营土地五十亩,大部由种“脚色田”的佃户耕种。出租“脚色田”的一般是小地主与富农,大地主没有“脚色田”出租。

  这种情况存在于民国时代,可能起源还会更早些。报告意在揭露这种“劳役地租”的剥削率比“实物地租”高,计算下来要超过一至二倍。这是究问其一,不问其二。这种“制度”能较长期、较普遍地存在于一个地区,总有原因。否则,怎么能达成这种看似“落后”的经济关系?换一个角度看,为什么不能说这是在特定背景下出现的“以耕地换劳力”和“以劳力换耕地”的民间经济协议?

  所谓特定背景,就是江南地区早在明清时代,农民的家庭经营规模已经发生了变化,更趋向于小规模的粮食精耕细作与耕织(植棉养蚕与织布缫丝)结合,收益虽比过去为好,但对劳力与工时的需求也很高,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对此,李伯重在广泛引证明清农书后所得结论:一户农家的平均耕种能力在十亩左右。入至民国,以上海川沙为例,黄炎培派其亲妺组织下乡普查,所得的情况“大概夫妇二人,两三个幼童帮助,可种十亩田,但农忙时仍须雇工”(民国《川沙县志》)。这就出现前面的情况,像南翔那家“半地主式富农”有田八十亩,若全部自种,至少要雇长工三至四个(经土改调查,1949年前后,苏松一带农村,长工每年仅工资至少是三至五石米,不包括伙食与其他待遇),农忙时还须添加若干短工,收益扣除工费,所得不甚理想。所以,明末清初桐乡两部农书都是劝人“多种不如少种好”,慎用长工短工,“贫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若请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石田者,实际收入一亩仅得一石米)。我们看到的结果,是那个“南翔人”选择了自种五十亩,再用十五个“乡邻”来代替长短工,这就是他出租三十亩“脚色田”的利益考虑。对于少于十亩地的农民,则靠租用“脚色田” 来补偿耕地的短缺,尽可能换得一家生计必需的“最低必要耕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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