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慈善助推社会正能量□ 杨合理
社会的发展需要正能量占据人们的精神高地,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需要正能量集结。目前,我们国家和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期,改革开放以来所酝积的矛盾和问题正逐步显现,人们的思想越来越活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化,一些人的道德水准也下降,社会和谐发展急需正能量。
宗教慈善是社会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慈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可忽视与替代。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为出色。实践证明,宗教界是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不可或缺的一支有生力量,积极发展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是宗教自身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得到了宗教界的拥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宗教慈善要发挥好助推社会正能量的作用,就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开展宗教慈善事业不得附带违背宪法、法律、政策的条件,不能侵犯国家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主动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2012年3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座谈会上指出,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与从事宗教活动相分离,不得借公益慈善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强制、诱导或其他方式要求受赠人接受其宗教信仰。其实质精神就是一方面强化宗教慈悲救世的精神,另一方面,要淡化宗教信仰的外在形式。
宗教慈善要发挥好助推社会正能量的作用,一方面,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为名强行或变相向信教群众摊派,增加信教群众负担;另一方面,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平等基础上同国外慈善组织开展友好交流,防止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慈善合作进行渗透活动。宗教慈善要发挥好助推社会和谐的作用,就应增强透明度,不辜负捐款人的一份爱心,自觉维护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宗教公益慈善毕竟是“宗教”的公益慈善□ 张云江
据今年3月初民政部发布的排查结果,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宗教机构办的583家。而在这些机构中,只有近一半机构得到民政部门的登记、监管。收留孤儿弃婴是宗教类公益慈善事业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宗教组织举办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情况或许要好一些,但仍然避免不了未经登记或未得到监管的情况。
宗教组织有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天然优势,例如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慈善传统”、“较高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且“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缺口很大,宗教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很大的空间”,但我们在强调宗教公益慈善天然优势的同时,亦不可忽略其潜在的复杂性。宗教公益慈善毕竟是“宗教”的公益慈善,其性质和普通慈善社会组织有所不同,情况的确是有些“复杂”的,这也是管理部门的担心所在:
担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境外有所图谋的宗教势力,有可能借助境内获得合法资质的宗教慈善公益组织作为“落脚点和“把手”,在国内发展其势力。这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手段之一。曾经有一个美国基督教徒医疗队到中国内地农村进行义诊,每给一个人看病,就给病人贴上一张“上帝爱你”的标签,并发放印有《圣经》语录的名片。再如在华人基督教世界颇有影响力的境外某团体,在我国某地发生灾难之后,曾发出公开倡议,要求境外进入灾区的人员,一方面要做“最基本的、最苦的服事”,另一方面又要求“在适当的时候传福音。”如果国内获得合法资质的宗教慈善公益组织和这些境外势力搅在一起,必然会带来某些混乱。
担心国内宗教的“非法”传播。个别宗教组织或个人有可能借公益慈善之名在社会上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强制、诱导受赠人接受其宗教信仰。例如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后,便有宗教组织以照顾幸存者之名,灌输宗教思想,并强制性地要人信教;或带着生活物资,深入灾民安置点,以感情亲近和利益诱惑等方式,拉拢灾民信教。
担心出现问题不好收场。比如出现资金断裂、内部贪腐或其他问题,有关部门介入时就不得不十分小心,因为慈善机构后面往往有着强大社会影响力的宗教团体,搞不好就从普通民政问题演变为敏感的宗教问题。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宗教领袖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如引发广泛关注的“释圆通贪腐案”等,说明宗教团体及其领袖并不天然具有可完全免于社会监督的道德纯洁性,不能不让人心生防患于未然的警惕。可以想见,如果类似问题与宗教团体扯上关系,将有可能引发不可预料的宗教矛盾。
对上述问题,民政管理部门难免有所担心:给予登记,便有管理、监察的责任,而民政工作人员对宗教毕竟不太懂行。境外资金进来,到底要不要;哪些宗教传播是合法的,哪些又是非法的等等,他们也很难搞清楚。如果不予登记,出现问题,所承担责任则要轻得多。
去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对于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不失为“春天的消息”。不过,笔者认为,当前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想要有所发展且得到优先发展,必须从“宗教的”公益慈善转型为公益慈善,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与从事宗教活动相分离”,强化宗教慈悲救世的精神“里子”,淡化宗教信仰的表面形式,在从业人员的职能素养、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到更胜一筹,特别是结合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本宗教的特点积极探索特色服务。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也需要改一改过去对待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鸵鸟政策”,多做一些调研,多做一些引导工作,使得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确实能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发挥出积极作用,这样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春天”也就真的到来了。
发展宗教类社会组织需要一次新变革□ 张志鹏
宗教法治化的核心是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这也就意味着将所有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行为纳入公开、平等、明确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宗教团体而言,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首先是能够取得法律实体地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要能够申请登记并成为社会组织。这样做,并不只是为了解决“非法宗教活动”的问题,而是为了实现宗教管理体制与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