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宗教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发展宗教类社会组织进一步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程。毕竟,如果社会组织不发展,就必然缺乏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主体,创新社会管理也就成为一句空话。2012年,广东率先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出新规定,降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同期,北京市也推出破解社会组织登记难的新办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兼任业务主管部门或帮助寻找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
不过,无论是广东还是北京,都回避了宗教类社会组织的问题,宗教类社会组织还是一个没人敢碰的“禁区”,登记门槛依然居高不下,宗教团体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依然是望梅止渴。
从现有的条件来看,宗教团体要想获得宗教社团法人的资格,至少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阻隔。一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团体登记的规定,公民欲成立宗教团体则必须履行“登记”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活动组织将被取缔,组织人用于活动的财产被视为“非法财产”而没收;组织人将被处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二是宗教团体登记的条件、程序、效力等均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其第3条和第35条规定,若未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或未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但未经民政局批准,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三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有一个“在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的规定。宗教团体要想越过这三项规定,成为依法活动的宗教社团法人主体,困难可想而知。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一个深化改革的时代。加快发展宗教类社会组织不仅需要转变思想认识,也需要进行切实的体制改革。改革需要的不只是智慧,还要有勇气;不只是担忧,还要有承担;不只是试探,还要有行动。当前社会各界已经形成共识,要改变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足和规范管理不够的现状,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显然,这是另一场艰巨的新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绝不能面对宗教的“复杂”问题绕道而走,也不能再将宗教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留待后人去解决。
30余年来的改革开放过程表明,单纯依靠经济增长解决不了社会中的贪婪、浮躁等问题。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哀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人惊呼“信仰危机”、“信仰缺失”的时候,也就是需要下大力培育宗教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