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的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就是我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我来挣钱。那么
我们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认真地加以审核,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这说明一个什么呢,说明法制观念的不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还有一条,就是对社会性的事件或者叫做公众事件,对公众事件的及时应对重视不够。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公众事件)它有它的特点,跟过去不同了,来得快,很集中,而且很多情况下直指政府而来。这个好处是什么呢?好处是能够及时发现我们工作中的弱点。但如果应对不及时,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
这个公众事件怎么应对呢?第一恐怕要快速反应。你总要有一个说法。重大的安全事故出来要快报事实吧,对政府的重要的批评要快速反应吧,是对是错,或者对政府提出的问题你总要回答吧,不能回答你也要告诉,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研究好,现在不能回答。第一要快速应对,第二要实事求是,第三要重在制度。
什么叫实事求是啊?我以前讲过要慎报事实的原因,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像闵行那个倒楼,我觉得处理是好的。事实报得很快,原因报得很慎重。我曾经催过我们建委主任几次,你这个原因怎么还不报,他说专家们要计算,第二次我问怎么还不报,他说专家们还要化验,现场取样化验,完了又问他,说专家们要做一点实验。大概我记得是一周左右公布的结果,像这种科学的问题,就要有科学来作结论,不能用长官意志,也不能迎合舆论。对事实的认定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看风向放风筝,不能当气球随风飘,哪怕有人指责你,你也不能赶风头。
三.千方百计解决产生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问:很多党员干部在疑惑,处理这样的事情我们究竟是要发生一起处理一起呢?还是要建立一整套的机制呢?
俞:制度性的错误就要用制度性的措施来终止它。就是一个事发生了,人的处理是必要的,责任人必须处理,但人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能匆忙,也不能迎合。这个事一出,领导很愤怒就处理得重,或者说舆论对它谴责很重就处理得重,没人注意就处理得轻,这个不行。就是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更重要的是不是人的处理,是制度的问题,拿倒钩事件来讲,就是制度的问题。
闵行这个垮楼事件制度出在什么问题上呢,至少有两条。一条是我们上海的问题,(房地产资质)跟中央公布的资质管理比,严格程度不够。更重要的一条,这条恐怕是全国性的,就是我们的工程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形同有,但是形同虚设,这是为什么呢,工程监理与业主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业主招标来的,他的款是业主付的,监理单位很大程度上要考虑业主的意见和看法,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
第二个制度性的缺陷呢,就是工程监理招标是对监理收费进行招标的,除了资质之外,除了他能力,很重要一条是收费。监理的收费应该是按他的工程量的比例来收费,如果监理(收费也)招标,他要拼命地揽业务量,(否则)他的收入要下降的,优秀人员很难再监理,认认真真地做好工作,他要拼命地扩大他的业务量。这两条呢,可能还有别的原因,是我们工程监理形同虚设的重要的制度性的原因。如果不解决制度性的原因,单纯就事故谈事故,就事故谈人,今后还会发生事故的。所以我讲处理这种公众性事件,其实不只是公众性事件,我们很多的重大的事件,第一条要快速应对,第二条要实事求是,第三条是重在制度。一定要把某些问题产生的制度性原因找到,千方百计加以解决。
四.反腐败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原则性
问:党建工作中反腐败这个工作长期是老百姓特别关注,前一段时间,上海也出现炒房处长的案子,我特别想知道,上海在反腐败的工作当中,您认为目前最要加强监管的是什么?
俞: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斗争吧,形势很严峻,我们取得很多成绩、查处了很多案件、建立很多制度,但形势依然很严峻。近两年吧,我们纪委立案查处的局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100多人,有些案件是恶劣,也是惊人的,当然现在有些案件还没有正式移交,但初步查明的有些案件是惊人的。也有的人呢,在查处过程中曾经企图外逃,因为我们纪委事先早有估计,及时地防止了他的外逃。所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
解决这个问题呢当然要靠制度,建立惩防结合的体系,这就不单纯是纪委的事,是我们很多部门的事,土地啊、规划啊、工程招投标啊,资金的拨付,有一些是要靠制度的严密,更多地是要靠公开和群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呢,我们这次全会呢,我在讲话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增强原则性。查处案件固然重要,为什么有些案件从小发展到大?和我们在一部分党组织中间软弱涣散是有关的。换句话说就是原则性不强,见到错误的事情不制止,一些错误的东西、错误的现象不斗争;愿意当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这导致了一部分党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的状态。
那么什么叫原则性?原则性就是党章规定的任何党员不能有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外的,不能谋取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权利和特权,不能享有这些特权。那么有这些特权的时候,或者有违反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时候,你是不是真正的制止他;有一些事情呢他是在暗中做的,但是不可能没有一点风声,有风声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比如说我们上海,我们这两年呢,在干部的使用上,规范了,通俗地说,用了带括号的干部的任命,就是说副局长(正局级),这个必须规范。按照规定,除了个别岗位,可以带有括号的现象,比如说按照我们的规定,市级领导担任的部门的主官。统战部长,他的副部长可以是正局级。另外一个,原来做过正局级的干部到了副局长的岗位上,他还保留正局级。除此之外,不能够随意地使那个干部,说他工作不错给个正局级吧,这个情况我们把它规范。(另外)这个公务员到企业去,你要拿企业的工资,你退休必须退在企业。组织上派去了,你就要做出选择,是继续拿公务员的工资,以后就能回到公务员的队伍。不能说到企业,到企业就拿企业的工资,我退休了再回公务员队伍,这是不行的,这两年把这两个问题规范了。这就是个原则的问题,你是不是按原则办事。
要按原则办事啊,这从制度层面使用干部的制度层面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