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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绿平:维护宗教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发布时间:2010/3/3 10:35:50  来源:南方网

——广东省民宗委主任陈绿平就《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与实施答记者问

佛教在线广东讯 2010年3月1日,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施行。为此,记者就《条例》的修订与实施采访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绿平。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陈绿平:《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0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广东省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3月1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有的与实际已不相适应。各地在实施原《条例》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更好地适应本省的具体情况做好宗教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条例》修订的过程如何?

陈绿平:《条例》修订工作最初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于2006年底开始着手起草送审稿。2008年8月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进行审核修改。2009年8月,黄华华省长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进行了初审,2009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继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了进一步的认真修改。在这几个起草、修改、审议阶段,有关部门都多次征求了包括宗教界和省有关部门在内的各方面意见。2010年1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可以说,《条例》修订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调、十分严谨的过程,较好地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记者: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陈绿平:《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即“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说,修订的《条例》第一就是要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第二就是规范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第三就是规范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明确管什么,怎么管,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行政。

记者:这次修订共修改了多少条?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陈绿平:原条例共11章70条,这次在内容上作了修改的47条、删除15条、合并5条,新增10条后形成了现条例共11章62条。条文比原来减少,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主要修改有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二是根据实际进一步增加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条款;三是对某些条款进行细化,增强规范性和操作性。

记者: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主要是哪些内容?

陈绿平:这次修订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广东省原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筹建;第二步是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广东省的《条例》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此外,广东省原《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检,这次也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删除。还有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有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这次也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记者:增加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条款主要是那些内容?

陈绿平:主要有10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明确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防止了非宗教团体利用宗教的名义乱建寺观教堂,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将宗教活动场所并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的意见。四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五是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六是明确有关宗教人士和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七是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八是规定宗教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不全的,由宗教团体书面说明产权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公示无产权纠纷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并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登记。九是规定原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证,现宗教团体申请登记的宗教房地产,经原权属人出具承认该房地产属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属实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变更登记。十是规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和重点的宗教活动场所。

记者:广东省许多宗教活动场所在风景名胜区内,信教群众进出很不方便,《条例》对此是如何解决的?

陈绿平:“自古名山僧占多”,由于历史的原因,广东省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佛、道教活动场所地处名山胜地。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地方将当地的名山胜地划为风景名胜区或旅游区,将宗教活动场所也圈在里面,信教群众进入该风景名胜区或旅游区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也要买门票,给正常的宗教活动带来影响,增加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和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这里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主要指的是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同一宗教且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信教群众,根据规定,他们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也应当免收门票。这样,就维护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条例》对教职人员参加社保有什么规定?

陈绿平:许多宗教界人士对于参加社会保险有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规定,造成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手续办理极不方便,参保比例不高。为此,修正后的《条例》增设了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体现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关心。

记者:《条例》是如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的?

陈绿平:首先,《条例》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管理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次,《条例》对广东省宗教事务的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进行了规定。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对有关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作了规定,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办理。第三,《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对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记者:《条例》第七条为什么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陈绿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任务主要在基层,但广东省一些市县宗教工作条件十分简陋、工作经费无法保障正常工作需要。要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条例》贯彻落实,搞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就必须解决基层开展宗教工作缺乏必要经费这一严峻问题。在《条例》第七条就保障开展宗教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要切实落实到位。

记者:《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规定了哪些义务?

陈绿平: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第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院校和宗教培训班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应当由所属宗教团体认定,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号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举办跨市县的大型宗教活动须事前备案,等等。设定这些规定,目的是要使宗教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将如何贯彻《条例》?

陈绿平:《条例》是进行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一是在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开展学习贯彻《条例》的活动,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措施。二是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法规和《条例》进行宗教事务管理,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三是按照国家宗教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四是认真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对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法规和《条例》的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水平。要通过贯彻《条例》,进一步促进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广东省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和宗教关系的和谐,进一步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宗教工作,为广东的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文: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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